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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房一价实施细则出台 18日起执行

燕赵晚报  2011-05-16 09:10

[摘要] “安居”——是每个中国人的愿望。在如今的大环境下,人人“安居”的目标尚不能实现。但是,河北省在保障居民“安居”方面的力度正逐渐加强。其中包括对商品房价格的调控和对保障房建设力度的加大。《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商品房“一房一价”违规每套罚五千

《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出台,18日起施行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某某小区盛大开盘,心动价××元起……”这是人们在广告中常见到的字眼。然而,很多市民在真正买到房子后,价格不止这些钱。从现在开始,开发商再卖房必须“一套一标价”。刚刚出台的《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自2011年5月18日起,未实行“一套一标价”的,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将给予更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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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要“一套一标价”

已售房源要标示成交价

日前,《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并于2011年5月18日起正式施行。细则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须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公开标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其标价方式和标价内容必须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惩。

实施细则要求,对已销售的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并标示所有已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国家发改委也于日前再次下发通知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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