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6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停水断电等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昨日(6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停水断电等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征收实施的主体改为政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曲俊义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监督指导体制,“原来的征收实施主体是开发人,容易造成不公平不公正,从今往后征收实施的主体是政府。 ”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多数人有异议应开听证会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应当及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相关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相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曲俊义还表示,该办法规范了房屋价格评估。“一是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公布制度,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于每年年初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同时明确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原则,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确定,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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